1、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3、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4、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5、所需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6、所需资料细目: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④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⑥图框、比例尺(1:1万)、直角坐标数据;⑦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7、申办程序: 开采申请 → 实地踏勘 → 审查批准
8、承诺时限:30天。 9、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南厅(地址:当湖街道朝阳路南端国土资源局)受理,国土资源局二楼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 10、联系电话:受理窗口0573--5113916;矿管办0573—511831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