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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事项公开【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来源:平湖市国土资源局 发布时间:2005-6-27 11:25:34 点击:

1、事项名称:矿产资源开采登记发证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修正)》第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五条;
(3)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
(4)《浙江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七条和第二十一条。
3、收费依据:《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4、收费标准: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1000元。
5、所需资料依据:国务院令第241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五条。
6、所需资料细目:①申请登记书和矿区范围图;②采矿权申请人资质条件的证明;③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④依法设立矿山企业的批准文件;⑤开采矿产资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⑥图框、比例尺(1:1万)、直角坐标数据;⑦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资料。
7、申办程序:
开采申请 → 实地踏勘 → 审查批准

8、承诺时限:30天。
9、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南厅(地址:当湖街道朝阳路南端国土资源局)受理,国土资源局二楼矿产资源管理办公室办理。
10、联系电话:受理窗口0573--5113916;矿管办0573—5118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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