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项名称:非农业建设用地 2、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3、收费依据: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务院[1990]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省政府[1992]19号令《浙江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财综字[1995]第10号《财政部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管理的通知》。 (2)耕地开垦费:浙政发[2000]292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3)土地整理指标费:浙政发[2000]292号《关于耕地开垦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发[2001]84号《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耕地开垦费和土地整理折抵指标有偿使用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4)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浙江省蔬菜基地建设保护条例》;浙政[1994]3号《关于一九九四年度粮棉猪菜产销政策的通知》。 (5)水利集资款:浙政发[1992]152号。 (6)耕地占用税:国发[1987]27号《国务院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的通知》;浙政[1987]4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财政厅<关于开征耕地占用税的报告>的通知》。 (7)征地管理费:浙价房[1995]384号、财综[1995]140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征地管理费暂行办法>的通知》;浙价房[1996]431号、财综[1996]165号《关于核定征地管理费计费基数的通知》。 (8)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浙政发[1988]8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批转省计经委等三个部门关于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由省、市、县组织统一征地意见》。 4、收费标准: (1)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出让合同确定数收取; (2)耕地开垦费:9333元/亩; (3)土地整理指标费:6700-12000元/亩; (4)菜地开发建设基金:20000元/亩; (5)水利集资款:200元/亩; (6)耕地占用税:公路、航道用地1333元/亩;其他6000元/亩; (7)征地管理费:2000-3200元/亩; (8)统一征地不可预见费:征地费总额的3-4%。 5、所需资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46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19、35、39、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8条。 6、所需资料细目: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①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②农转用方案;③补充耕地方案及征用土地方案;④补充耕地协议;⑤土地利用规划审核表;⑥拟占用土地利用测量图;⑦征用土地调查表;⑧土地权属证明材料;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⑩补充耕地位置图;(11)新增建设有偿使用费准备情况。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入股:①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②供地方案;③建设项目用地申请表;④实地踏勘表;⑤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⑥建设项目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定点红线图;⑦项目立项批准文件;⑧建设项目用地单位资质证明;⑨项目用地涉及相关部门意见;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或租赁合同;(11)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图;(12)地价评估报告或其他地价依据;(13)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14)有关税费交纳凭证;(15)涉及的其他材料 (3)村民建房用地:①村民建房用地申请表;②建房村镇规划意见书;③家庭人口证明;④原土地使用权证;⑤原宅基地复垦协议书;⑥独生子女证明;⑦涉及的其他材料。 7、申办程序: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入股:
(3)村民建房用地:
8、承诺时限: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30个工作日(未包括上报省审批时限); (2)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作价入股:20个工作日; (3)村民建房用地:15个工作日。 9、办理地点:市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分中心南厅(地址:当湖街道朝阳路底南端国土资源局)受理(其中村民建房用地由所在镇、街道土地管理所受理),国土资源局二楼土地利用科主办,规划耕保科、统一征地办公室协办。 10、联系电话:受理窗口0573--5113916;土地利用科0573--5111810 、5128778。 |